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8/26/EC號指令
[本指令于2008年3月11日通過,修正《關于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市場濫用)的第2003/6/EC號指令》中關于授予歐盟委員會的實施權的規定]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
根據《歐洲共同體條約》(以下簡稱《條約》),特別是其中的第95條,
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提議,
根據歐洲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 [1]
根據歐洲中央銀行的意見, [2]
依照《條約》第251條規定的程序, [3]
鑒于:
(1)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第2003/6/EC號指令 [4]規定,應根據《歐盟理事會關于制定歐盟委員會行使其被授予的實施權之程序的第1999/468/EC號決定》 [5](1999年6月28日)制定某些實施細則。
(2)第1999/468/EC號決定經第2006/512/EC號決定修正,后者出臺了制定具有一般適用范圍的細則時須經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審查的監管程序,該等程序旨在對依照《條約》第251條所述程序制定的基礎法律文件中的非基本要素進行修正,包括但不限于刪除部分該等要素或在基礎法律文件中補充新的非基本要素。
(3)根據《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關于第2006/512/EC號決定的聲明》 [6]、在將須經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審查的監管程序適用于依照《條約》第251條所述程序制定且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時,該等法律文件必須根據適用的程序進行調整。
(4)歐盟委員會應有權制定實施第2003/6/EC號指令所必要的細則,以反映金融市場的技術發展動態并確保該指令的統一適用。該等實施細則用于:修改定義;細化或補充該指令關于內幕信息披露的技術模式、內幕人士清單、向主管部門報告管理層的交易以及可疑的交易等的規定;以及以公平的方式列報研究結果。由于該等實施細則屬于具有一般適用范圍的實施細則,并且旨在通過在第2003/6/EC號指令中補充新的非基本要素而對其非基本要素進行修正,因此,制定該等實施細則時必須遵循第1999/468/EC號決定第5a條規定的須經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審查的監管程序。
(5)第2003/6/EC號指令就授予歐盟委員會的實施權設定了時間限制。在其《關于第2006/512/EC號決定的聲明》中,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以及歐盟委員會聲明,第2006/512/EC號決定提供了一個橫向和完善的解決方案,使得歐洲議會能夠實現其對根據共同決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審查的意愿,因此,不必再對授予歐盟委員會的實施權施加時間限制。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同時宣布,它們將確保其提案盡快通過,廢止相關法律文件中就向歐盟委員會授予的實施權設定時限的條款。須經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審查的監管程序開始實施后,第2003/6/EC號指令中設定期限的條款應予刪除。
(6)歐盟委員會應定期評價關于授予其實施權的條款的運行情況,以便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判定該等權力的范圍及對歐盟委員會施加的程序性要求是否適當,確保效率和民主問責兩者兼備。
(7)因此,第2003/6/EC號指令應作出相應修正。
(8)本指令對第2003/6/EC號指令的修正屬于技術性的修正,且僅涉及歐盟委員會程序,各成員國不必對其進行轉化。因此,不必就成員國的轉化作出規定。
茲通過本指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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